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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意见
时间:2010/1/14 10:21:15  来源:山西省建设厅  点击:1802

晋政发[2008]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农村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省农村困难群众中现有住房困难户约32万户。省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先安排3000户开展试点,启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2009年至2012年,每年解决1.7万户。在本届政府任期内,解决7.1万户仍居住在危房中的困难户,构筑农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工程,到2020年全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实现农村困难群众住有居所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期分批推进。根据困难群众的经济状况,按照先无房、危房户,后其他困难住房的要求,科学制订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下简称“解困”)的规划。
  ——因地制宜,分类分户解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按照旧房维修、危房改建、无房新建等不同类型逐户解决。
  ——先易后难,满足安全居住。根据经济安全实用、节地节能节材的要求,要先易后难,坚持低标准起步,广范围覆盖,以满足安全适用的居住需求。
  ——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要立足于农户自力更生,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建立政府补助、住户投入、社会帮扶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机制。
  ——节约用地,坚持一户一宅。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新的住房后,应收回原宅基地,防止在解困工作中,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方法和措施
  (一)解困对象
  1.解困对象标准。解困对象,是生活在农村贫困线以下的下列人员,并属于居住在上世纪50年代前建造、不能保障安全的简易土窑洞、简陋土坯房的住户或房屋已经倒塌的无房户:
  (1)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户;
  (2)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农村低保边缘住房困难户;
  (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
  (4)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不宜集中供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困难家庭,而子女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住房困难的,不在此次解决范围。
  2.解困对象认定。认定农村住房解困对象,按下列规定执行:
  (1)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定。
  (2)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中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认定。
  (3)农村低保边缘和因灾因病返贫的住房困难户,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
  城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住房困难户,不在此次解决的范围;已经或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整村搬迁时一并解决;已经在残疾人危房改造中解决了住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再重复解决。今后,解决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扶贫搬迁和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可适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政策,但不能重复适用其他优惠政策。
  (二)解困方式
  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中,坚持个人自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解困资金;坚持旧房利用与新房建设相结合,多方式多手段推进解困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建设维修与住户自行修缮相结合,多途径多方法完成解困任务。
  解困工作要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与村庄整治、土地整理、村庄绿化结合起来,优先考虑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和重点推进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移民搬迁、残疾人住房改造,结合农村困难群众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或其他方式,做好解困工作。
  1.新建住房。对没有住房或现住房已不能居住的,利用本村现有住房也无法解决的,可采取新建的方式解决。
  2.改建住房。对原住房已成危房但还有一定利用价值的,可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的方式解决。
  3.修缮住房。对原住房已经严重破损,但修缮后还能使用的,可采取修缮原住房的方式解决。
  4.置换住房。对于没有住房的,除采取新建住房外,还可在本村置换解决。即在原住户自愿前提下,收购现有依法批准建设的空置住房进行维修后,安排没有住房的困难群众居住。
  各地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并采用更加切实可行的农村住房解困方法,报省建设厅综合认定后推广。
  (三)解困要求
  1.建筑面积。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可按困难群众户籍人口确定,一般控制在25—45平方米之间。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住房的,参照新建住房的面积标准掌握。
  2.质量标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以改变房屋院落面貌、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具体要求是:
  (1)新建和改建住房的,应为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2)修缮住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选做墙壁维护、屋顶维修、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3)置换住房的,应购买置换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铺水泥地面,刷内外墙壁,性能要安全适用。
  (四)补助标准
  在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时,省、市、县三级财政平均每户补助11000元,具体每户补助的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租赁等情况和人口多少、面积大小的不同,具体测算确定。
  (五)资金筹措与管理
  1.解困资金的筹措。解困补助资金原则上由省、市、县财政按照4:3:3的比例配套解决。2008年省财政安排农村住房解困补助资金1320万元,2009年—2012年每年安排7480万元,专项用于农村困难群众住房补助,以后随着解困任务的扩大增加安排。解困工作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工作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专项列支。
   2.解困资金的管理。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上半年先行下达补助总额的70%;下半年经检查验收完成任务后,再下达其余的30%。省、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后,连同各县的补助资金一并在银行专户储存管理,上年结余部分可滚动到下年继续使用,由各县级建设部门根据各乡(镇)、农村的工作进度,按照管理程序的规定拨付。
  (六)工作程序
  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个人申请。符合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和低保等证明材料。
  2.评议公示。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解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解困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评议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依据。
  3.审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上报。县级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民政部门主要对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进行复核,建设部门主要对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解困优惠政策,并按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分年、分批解困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申请补助。
  5.平衡计划。市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本市任务的要求,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当年农村住房解困计划,进行平衡调整,制订当年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本年度的农村住房解困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市人民政府的文件报“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工作联席会议”。
  6.组织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本地解困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县要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完成下一年农村住房解困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等工作, 每年年初确定本市、县农村住房解困任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分管住房建设的副省长为召集人,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解困住房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组织等相关事宜,负责确定住房困难户以及解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机构,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积极推进农村住房解困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解困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本届政府任期内解决的7.1万户解困任务将下达给各市,由各市分解落实到县(市、区),确保解困任务按期完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省财政厅要按照年度解困任务,负责安排解困资金,监管解困资金使用。省民政厅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配合省建设厅搞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决必需的农村解困住房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解决列入计划的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审计厅负责解困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省扶贫办负责解决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并将有关信息提供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残联负责解决农村残疾人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并将有关信息提供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将定期对各市解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完善工作机制
  解困工作要坚持“省、市给予资金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县(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建立“层层分解解困任务、级级落实目标责任、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定期督查解困工作、年终考核目标任务”的目标工作责任制,建立长效、动态的解困工作机制与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公示制度、严密审核制度、透明资金拨付制度。
  (四)制订解困规划
  各地农村住房解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搞好调查研究,摸清住房困难情况、建立住房解困档案、扎实搞好前期工作,在全面、准确掌握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分期分批推进、分户分类实施”的原则,依据农村困难群众安全适用居住的标准,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和切实可行的要求,制订本市、县解困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解困名单和实施方案。
  (五)搞好政策衔接
  移民整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和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中,住房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困难群众,不再作为此次的解决对象。要搞好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补助。在保持原各项工作责任主体和资金渠道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山西省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信息网”,公布移民整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残疾人危房改造、农村住房解困等情况。
  (六)开展产权登记
  省建设厅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习《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开展农村住房产权登记培训,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尽快开展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七)注重业务培训
  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宽、影响力大的系统工程。各地要通过专家讲课、案例分析等形式,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村个体建筑工匠的专业素质,使农村建设工匠能初步掌握建筑施工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适应农民建房由传统砖木结构向现代钢筋水泥结构转变的需要。
  (八)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形式,宣传解困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配合解困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群众,以捐资、出物、投工等方式开展帮扶和互助,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