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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0/1/14 10:13:05  来源:山西省建设厅  点击:1969


晋政发[2009]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2009~2011年工作目标:以实物配租的方式,保障22.8万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解决2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全力完成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继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2009年,完成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启动省属国有重点非煤矿山企业棚户区改造,解决40万户农村困难群众、棚户区居民、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二)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2009~2011年,每年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12000亩。市、县人民政府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随报随批。
  (三)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集中新建、分散配建、改造公房、收购旧房等方式,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五)合理利用企事业单位存量住宅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利用企事业单位的存量住宅用地,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剩余的住房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调剂,面向社会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或市、县人民政府公开选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向既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城市中等收入家庭出售。
  二、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六)减轻居民合理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负担。个人首次购买9 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七)下调购房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八)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最高贷款额度可根据各市房价情况适当提高;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全省范围内异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九)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市、县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落实国家、省优惠政策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总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和培育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根据居民住房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中小户型普通住房的比例,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及价格管理。保障性住房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手续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办事效率;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供后监管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用地条件,确需变更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程序公开出让;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套型面积和供应对象,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供应程序;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十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企业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严禁以收取定金、认购、排号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严格执行拆迁项目验收制度,坚决查处城市房屋拆迁的违法违规行为;拓展物业服务内容和范围,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四、创优房地产市场环境
  (十三)开展城市建成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加强城市建成区集体土地用途管理,坚决杜绝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销售房屋。城市建成区集体土地已建设的房屋,凡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按同类地段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缴清相关税费,并按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后,可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权属登记试点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
  (十四)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商品房预、销售后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各市、县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已按《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项目,不得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五)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向社会公开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及项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物业管理等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项目位置、绿化率、楼间距、预售许可证号、套型面积、套型比例、销售价格、建筑节能等信息。各级房地产、统计部门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十六)加强房地产统计和市场监测分析。各市、县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加强统计工作和市场监测分析,完善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预报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市场信息,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房地产企业要按照统计制度和市场监测的要求,及时采集上报有关数据资料。
  (十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国家及省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严肃处理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等行为,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